我国的私募资本事实上是处于地下和半地下的状态,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励和引导,欺诈性的私募难于得到禁止。由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私募的概念,我国也并没有系统地考虑过私募的积极作用,再加上我们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性和诈骗性的担忧,私募实际上是被抑制的。采取一些措施,适度发展我国的私募资本市场,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首先,要使私募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并对其范围作出界定。私募是与公开募集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只有在有关证券的法律中界定哪些募集行为可以获得审核豁免,这些被豁免的募集行为只能以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进行,才能使私募有法可依。
其次,允许以私募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原则上一美元、一个人就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很严格,有关法律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规定了自然人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必须多于五人,而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又必须公开募集,加大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难度。如果私募的法律地位能够确立,以私募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少于五人就可以发起设立并在设立后进行私募,都是可以接受的,这对于小型公司的创立和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
第三,发展机构投资者,并适度发展专业化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本风险较大,所以募集对象只能是具有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这类投资者当然包括富有的家庭和个人,但大部分还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大企业的投资公司等等。对于私募资本市场来说,有较多剩余资金的家庭也是潜在的投资者,但要吸引这些资金并控制风险,较好的方式是发展专业化的私募投资基金。专业化投资基金不但有利于监管,而且可以介入受资企业的治理,能更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有步骤地发展柜台交易商和柜台交易市场。私募资本的流动性很低,但证券化和流动化是资本市场不可阻挡的大趋势,私募资本也不例外。美国1990年的144A条款使私募资本有了一定的流动性并极大促进了美国私募资本市场的发展。但是私募证券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在正式的交易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流通,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和柜台交易是私募证券流动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我们对证券流通存在很大的误解,认为只有在交易所的集中交易才是正路,而柜台交易则没有出路。其实恰恰相反,美国最充满活力和发展最快的不是交易所的集中交易而是柜台交易,我们熟知的NASDAQ本质上是以柜台交易为基础的,NASDAQ本身只不过是一个报价系统。还有建立于1990年的OTCBB柜台市场,仅仅10年时间便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目前交易的证券有4600多只,多的时候达到六、七千只,远多于纽约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适合于小规模的、不太规范的证券,对发行者的资产规模、经营历史和业绩要求很低甚至没有要求(OTCBB就没有什么要求)。这不但适合于私募证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交易,对很多种类的证券都是较好的交易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