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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信息消费潜力巨大,如何培育十分关键

时间:2013-08-18 13:53来源: 作者: 点击:
国务院14日公布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由于信息消费具有公共性和商业性的不同特征,因此,政府在引导和培育信息消费的过程中,也要采取不同的办法与手段。

图片来源:井韦 / 东方IC

    国务院14日公布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到2015年,信息消费规模超过3.2万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带动相关行业新增产出超过1.2万亿元的目标。

    虽然在很多人看来,信息消费还是一个比较陌生、比较新鲜的概念,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还搞不清什么是信息消费,但是绝大多数人都已经成为信息消费的参与者、提供者和享受者。也正因为如此,在不知不觉中,我国2012年的信息消费规模已达到1.72万亿元,同比增长29%,带动相关行业新增产出9300亿元。这也意味着,信息消费在中国,潜力是十分巨大的。

    显然,国务院出台加快促进信息消费的意见,不仅是拉动消费、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稳定经济增长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提升服务业档次与水平,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可谓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

    虽然信息消费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但在观念上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与理顺。因此,要想释放信息消费的巨大潜力,还必须认真做好信息消费的培育与引导工作。

    众所周知,任何一项新兴消费产业的形成,都需要经过尝试、培育与发展的过程。特别是培育,它是这一产业能否产生效力、发挥威力的关键。因为培育不仅需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努力,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推动,更需要消费者的接受和认可。

    对信息消费来说,它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经济性、效益性方面,还体现在社会性、公共性方面。一般商品,只要消费者需要,且有消费的经济能力,就会去消费。而信息消费,消费能力只是一个方面,即便没有消费能力,很多消费者也可以享受信息消费带来的服务。如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消费者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就可以享受相关的权利。原因就在于,这些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具有公共属性。

    也正因为如此,信息消费在培育过程中,首先必须理清楚哪些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哪些具有商业属性,哪些界于公共属性和商业属性之间。也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才能有针对性地对信息消费进行引导,对信息消费实行培育。否则,就会对信息消费市场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信息消费具有公共性和商业性的不同特征,因此,政府在引导和培育信息消费的过程中,也要采取不同的办法与手段。对于完全属于商业性质的消费项目,应尽量全部交给市场,由社会力量来开发、研究和推广,政府则侧重于建立规则、完善制度、规范秩序;属于商业性和公共性相结合的消费项目,原则上也该交给市场来完成,政府则通过必要的投入,降低使用成本,鼓励消费者使用;对于完全公益性的信息消费项目,则由政府来投资,并通过市场化手段,由社会力量开发,政府购买。只有这样,信息消费市场才能最大限度地得以发展。

    对于政府主导的信息消费项目,在研究、开发和推广的过程中,需要加大统一协调力度。原则上只能由一个部门牵头,而不能由多头研发、推广和投入。因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信息消费市场政府部门“五龙治水”的现象是相当严重的,几乎每个重要职能部门都有自己的独立体系,且互不兼容、互不资源共享。这不仅使信息消费资源的效率大大下降,更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所以,必须通过协调与规划,建立统一的信息消费引导和培育机制,将有限财力集中用于信息产品的开发、信息服务的提供上,使信息消费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共享。

    对于完全商业性的信息消费项目的培育与引导,也要避免恶性竞争、盲目投资的现象。因为,近两年来,在信息消费领域,一些知名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也采取了许多不规范的竞争手段,导致信息消费市场秩序受到了很大破坏,消费者利益难以得到保证。如何规范信息消费市场行为,也是扩大信息消费、培育信息消费市场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总之,信息消费是当前和今后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必须大力培育与引导,使其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结构调整与转型的新力量。(中国经济网网友 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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